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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顏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顏靖凱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8,8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01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5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金額:新臺幣)
⑴24萬6,292元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1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4捨5入)
1
利息
24萬6,292元

114年12月7日
115年3月11日
13.03%
8,352.67元
2
違約金
24萬6,292元
115年1月8日
115年3月11日
1.303%
553.91元
小計:8,906.58元
⑵9萬6,198元
1
利息
9萬6,198元
115年1月6日
115年3月11日
9.73%
1,666.86元
2
違約金
9萬6,198元
115年2月7日
115年3月11日
0.973%
84.63元
小計:1,751.49元
⑶11萬149元
1
利息
11萬149元
114年12月27日
115年3月11日
9.73%
2,202.23元
2
違約金
11萬149元
115年1月28日
115年3月11日
0.973%
126.26元
小計:2,328.49元
⑷58萬9,732元
1
利息
58萬9,732元
114年12月16日
115年3月11日
9.13%
1萬2,686.19元
2
違約金
58萬9,732元
115年1月17日
115年3月11日
0.913%
796.57元
小計:1萬3,482.76元
合計:106萬8,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