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81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阿麵即黃吳阿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3,146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萬7,1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790元,尚應補繳1,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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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萬3,146元自民國95年5月1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
| | 12萬3,146元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3月18日止(此有原告 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 可憑,見本院115年度新簡字第203號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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