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麒竤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6,7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