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衍茂
上列原告與
被告焱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13元。
惟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2條第1項定有明文(修正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施行日期:114年1月1日);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是請求其起訴前之利息者,該利息金額應併算至訴訟標的金額中。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94,2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43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35,313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