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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9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974號
原      告  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舜日  
原      告  羊賢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劉士睿律師
被      告  周子敬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羊賢美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張貼內容移除,被告不得再發表附表所示張貼內容。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萬元為原告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以新臺幣8萬元為原告羊賢美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懋公司)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與被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14年度上移調字第337號調解成立,並簽立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被告於115年4月15日在如附表所示張貼位置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下稱系爭內容;文字部分下稱系爭言論,原告羊賢美之影像部分下稱系爭影像),系爭言論關於「栽贓基層員工幾億逃漏稅」為不實言論,被告指摘原告東懋公司為「法盲」,純屬情緒性貶抑人格之言詞,逾越合理評論範圍,侵害原告東懋公司之名譽權。又系爭言論與原告羊賢美無關,被告未經同意逕自使用原告羊賢美之影像,侵害原告羊賢美之名譽權及肖像權。被告張貼系爭內容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2條約定,原告依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東懋公司、原告羊賢美侵害名譽權之精神慰撫金各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給付原告羊賢美侵害肖像權之精神慰撫金10萬元,請求法院擇一為有利判決;並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移除系爭內容並不得再發表系爭內容。並聲明:如主文第1、3項所示(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包含於第3項內);被告應給付原告羊賢美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1、2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內容為被告所張貼,被告前與原告東懋公司調解成立,原告就已解決之事實重複起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且屬權利濫用。系爭內容指摘原告東懋公司逼基層員工逃漏稅一事,屬重大公共利益可受公評事項,且經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1號判決認定原告東懋公司長期漏開發票,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訴外人即被告配偶鄭百雅於114年7月間欲離開公司,遭原告羊賢美強行將頭伸入被告車內,原告羊賢美之言行使被告與鄭百雅心生恐懼,鄭百雅為自保、自衛而錄影取得系爭影像,應受法律保障。被告之行為並未構成侵權行為。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對加害人之行為不足正當化,其侵害即具有不法性。肖像為個人外部形象、特徵之呈現與彰顯,屬個人資料之一種,且與個人尊嚴關係密切,具重要人格利益。所謂肖像權,則係個人對自己肖像之權利,關於是否製作、公開,及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或由何人製作、公開及使用該肖像,有自主決定權,為人性尊嚴與價值具體呈現之重要人格法益。結合他人之肖像照片而發表言論,就該肖像之蒐集及使用,自應與其發表之言論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得逾越其發表言論之目的,關於是否逾越合理使用範圍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綜酌肖像之來源、當事人之身分、行為人刊登目的、方式、態樣、如未使用該肖像是否即無從達行為人發表言論之目的,及該肖像與行為人發表之言論結合後是否將致肖像權人原未受侵害之其他人格權利遭受侵害或擴大侵害、刊登該肖像是否合於公共利益等節為判斷,倘衡量結果不足以正當化行為人之行為,即屬侵害肖像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張貼系爭內容,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約定,侵害原告東懋公司之名譽權,依系爭調解筆錄、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1項前段規定,擇一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並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移除系爭內容及不得再發表系爭內容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115年4月15日在如附表所示張貼位置張貼如附表所示系爭內容,業據其提出系爭內容之截圖畫面為證(本院卷第43-49頁),又原告羊賢美為原告東懋公司法定代理人鄭舜日之配偶,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26頁),此部分之事實信為真。
 ⒉原告東懋公司前以被告於113年6月16日於Facebook-「東成幸福購物商城」張貼言論侵害原告東懋公司之名譽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52號判決原告東懋公司敗訴,原告東懋公司提起上訴,原告東懋公司與被告於114年12月26日在臺南高分院以114年度上移調字第337號調解成立,系爭調解筆錄第2條記載:「相對人(即被告)日後不得再發表對聲請人(即東懋公司)、法定代理人及其家人不利或負面的訊息或評論,或使他人為之,如有違反,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40萬元。」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
 ⒊被告於114年12月26日在臺南高分院與原告東懋公司調解成立後,於115年4月15日於附表所示張貼位置張貼系爭內容,已如前述,觀諸系爭言論自屬對原告不利或負面之訊息或評論,顯已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2條約定,是原告東懋公司依系爭調解筆錄第2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自屬有據。被告抗辯其前已與原告東懋公司調解成立,原告就已解決之事實重複起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且屬權利濫用等等。惟原告東懋公司本件起訴事實被告於系爭調解筆錄成立後之行為,自非系爭調解筆錄所處理而調解成立之範圍,被告上開抗辯顯不可採。另原告東懋公司依系爭調解筆錄約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擇一為其勝訴判決,本院就原告東懋公司依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為其勝訴判決,自無庸再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為審理,附此敘明
 ⒋被告張貼系爭言論提及「栽贓基層員工幾億逃漏稅」、「還待司法調查?!這是什麼法盲發言」,系爭言論下方連結為年代電子新聞(本院卷第51頁),其內容:「東成醬油關聯企業之東懋食品再爆爭議,東懋食品之前遭女員工控訴無故解聘,法院認定僱傭關係存在,判公司敗訴後女員工復職,然而她卻被安排到炎熱的辦公室工作,因沒有冷氣導致昏倒,且只有她遭此對待,法院再判公司與負責人須連帶賠償,對此,東成醬油回應靜待司法進一步調查。」而被告配偶鄭百雅原受僱於原告東懋公司,遭解僱,鄭百雅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經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原告東懋公司提起上訴,復經臺南高分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鄭百雅復職後,原告東懋公司調動其職務,鄭百雅以此主張原告東懋公司致其受傷並受有精神上痛苦,訴請原告東懋公司賠償,經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0號判決原告東懋公司應賠償鄭百雅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計52,880元;原告東懋公司對被告及鄭百雅提起訴訟,主張被告與鄭百雅開立不實發票,致原告東懋公司須額外繳納營業稅、營業所得稅,經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1號判決認鄭百雅雖有開立不實發票,然其因得鄭登奇之允諾而阻卻違法,判決原告東懋公司敗訴等情,有上開判決可佐
 ⒌被告係於原告東懋公司起訴主張被告配偶鄭百雅開立不實發票,致原告東懋公司須額外繳納營業稅、營業所得稅,經本院判決原告東懋公司敗訴,及鄭百雅起訴請求原告東懋公司賠償精神慰撫金獲准後而張貼系爭言論,系爭言論固令原告東懋公司感到不快,然乃被告以其立場與角度,提出相關批判、表達不滿及期望大眾關注此等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稅務及僱傭議題,為主觀價值判斷之陳述及意見,應屬就可受公評事項善意發表言論,復衡以系爭言論尚非單純謾罵,且經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如上開⒋所述,是應認被告之系爭言論尚未逾越合理範圍,難認具有不法性,是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移除系爭內容及不得再發表系爭內容,於法無據。 
 ㈢原告主張被告張貼系爭內容,侵害原告羊賢美之名譽權及肖像權,依系爭調解筆錄、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侵害名譽權之精神慰撫金40萬元,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侵害肖像權之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並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移除系爭內容及不得再發表系爭內容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原告東懋公司與被告調解成立並簽立系爭調解筆錄,已如上開㈡⒉所述,原告羊賢美並非系爭調解筆錄之當事人,系爭調解筆錄亦無記載原告羊賢美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意旨,亦即原告羊賢美並未因系爭調解筆錄取得直接請求被告給付之債權,則原告羊賢美主張依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於法無據。
 ⒉原告東懋公司與被告間或原告東懋公司與被告、鄭百雅間之訴訟,已如上開㈡⒋所述,而被告張貼系爭言論所涉及者為上開㈡⒋所述關於原告起訴主張鄭百雅開立不實發票、鄭百雅起訴請求原告東懋公司賠償精神慰撫金之事,然原告羊賢美並非原告東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非經上開年代電子新聞採訪並代表原告東懋公司對外發言之人,則被告張貼之系爭言論難認與原告羊賢美有何關聯。而被告張貼系爭言論提及「這位東成醬油董娘到底想表達啊?為什麼要一直違法?為什麼法官會判決精神虐待判賠?!原因在此,栽贓基層員工幾億逃漏稅」、這是什麼法盲發言?!」並於系爭言論下張貼原告羊賢美之系爭影像,自被告張貼之系爭內容整體觀察,足以使人認為系爭言論指涉之對象,即為系爭影像顯示之原告羊賢美,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貶損原告羊賢美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系爭言論所指涉之事既難認與原告羊賢美有關,系爭言論自不足認係被告出於善意所為之適當評論。原告羊賢美主張被告張貼系爭內容,侵害其名譽權,應屬可採。
 ⒊被告張貼系爭言論並於系爭言論下方張貼原告羊賢美之系爭影像,已如前述,系爭影像並非原告羊賢美所自行公開,而係被告配偶鄭百雅錄影所取得,經被告陳述在卷(本院卷第86頁),被告未經原告羊賢美之同意將系爭影像張貼於附表所示張貼位置,且被告張貼之系爭內容足以使人認為系爭言論指涉之對象,即為系爭影像顯示之原告羊賢美,然系爭言論所指涉之行為未見與原告羊賢美有何關聯,難認系爭言論與系爭影像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綜酌系爭影像之來源、被告刊登目的、方式、態樣與公共利益,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加以衡量,實不足以正當化被告擅自將原告羊賢美之系爭影像張貼至系爭言論下方之行為,自具不法性。故原告羊賢美主張被告於系爭言論下張貼系爭影像,侵害其肖像權,應屬可採。被告抗辯鄭百雅為自保、自衛而錄影取得系爭影像,應受法律保障等等,惟本件原告羊賢美所主張之行為乃被告將系爭影像張貼於系爭言論下之行為,而非鄭百雅錄影之行為,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實不可採。
 ⒋按慰撫金之賠償係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被告於附表所示張貼位置張貼系爭言論、系爭影像,侵害原告羊賢美之名譽權、肖像權,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使原告羊賢美精神上產生痛苦,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羊賢美高職畢業,為原告東懋公司之員工,被告博士畢業,112年4月前為原告東懋公司董事長特助,現無業等情,經兩造陳述在卷(本院卷第79、128頁),兩造之財產所得資料詳如本院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兼衡被告張貼系爭內容對於原告羊賢美名譽權、肖像權之侵害程度,認為原告羊賢美就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肖像權之行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各以5萬元、3萬元為適當。
 ⒌被告於附表所示張貼位置張貼之系爭內容,既侵害原告羊賢美之名譽權、肖像權,是原告羊賢美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移除系爭內容並不得再發表系爭內容,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調解筆錄第2條約定、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東懋公司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5月12日(本院卷第7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給付原告羊賢美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移除系爭內容並不得再發表系爭內容,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1、2項原告勝訴部分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准予假執行,核無必要;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准被告聲請預供相當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另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原證5、原證7)
編號
張貼位置
張貼內容
1
Facebook-「東成幸福爆料公社」(原為東成幸福購物商城)
「這位東成醬油董娘到底想表達啊?為什麼要一直違法?為什麼法官會判決精神虐待判賠?!原因在此,栽贓基層員工幾億逃漏稅在另外一個判決」、「判決都出來了,還待司法調查?!這是什麼法盲發言?!不是很丘?!還按鈴講一堆?會有報應的」並上傳原告羊賢美之影像。
2
Facebook-「直播爆料公社」、「直播兼爆料專屬社團想怎麼po就怎麼po 買賣大雜燴」、「郭正亮討論社/討論政治」
「判決都出來了還待司法調查?!這是什麼法盲發言?!不是很丘?!還按鈴講一堆?會有報應的」,並上傳原告羊賢美之影像。
3
Facebook-「網路玉市」
「這位東成醬油董娘到底想表達啊?為什麼要一直違法?為什麼法官會判決精神虐待判賠?!原因在此,栽贓基層員工幾億逃漏稅在另外一個判決」,並上傳原告羊賢美之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