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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蘇育德  
被      告  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聖惠即王宏男之繼承

被      告  胡翠華即王宏男之繼承人

            王致幃即王宏男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王舜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一日,方提出民事答辯狀到院,且該答辯狀繕本亦未逕自送達於原告,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陳佳函律師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將民事答辯狀繕本逕送對造。原告於收受民事答辯狀繕本後1個月內,針對該答辯狀內容具狀逐一回覆並陳報到院。
四、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