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王致幃即王宏男之繼承人
共 同
被 告 王舜正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一日,方提出民事
答辯狀到院,且該答辯狀
繕本亦未逕自送達於原告,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陳佳函律師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將民事答辯狀繕本逕送
對造。原告於收受民事答辯狀繕本後1個月內,針對該答辯狀內容具狀逐一回覆並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