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九洲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兼
一、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
民事庭,依同條第1項規定固免納
裁判費,然所免納裁判費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已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則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
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健舜、蔡杰鋐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62,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