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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双錠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明勇  

被      告  楊惠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30萬6,682元,及如附表「利息」欄及「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双錠鞋業有限公司(下稱双錠公司)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邀同被告何明勇、楊惠寶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約定由被告双錠公司向原告申請3筆借款,總額度合計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並得於總額度內實際動用金額1,600萬元內,依各契約約定之年限、利率及額度內循環動用,並月繳納利息,本金屆期清償。契約屆期,被告双錠公司另於114年9月23日邀同被告何明勇、楊惠寶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變更契據契約」、「借款展期約定書」、「綜合授信約定書」,約定由被告双錠公司向原告申請2筆借款總額度1,600萬元,並得於總額度內實際動用金額1,400萬元內(含前開113年10月23日借款未清償之餘額),依各契約約定之期限、利率及額度內循環動用,並按月繳納利息,本金屆期清償;上開借款亦均約定如遲延繳納還款,自逾期之日起,除仍按各筆借款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被告何明勇、楊惠寶並與原告簽立「連帶保證書」,約定由其等擔保被告双錠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其他一切債務。被告双錠公司自114年12月23日起未依約按時清償本息,經原告於115年3月26日寄出催告函視為到期通知函催告履行債務,其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及綜合授信契約書約定,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330萬6,682元及如附表「利息」欄、「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何明勇、楊惠寶為被告双錠公司前揭消費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金額與被告双錠公司對原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明細查詢單、借據、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變更契據契約、借款展延約定書、綜合授信約定書、催告函暨視為到期通知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執回執、聯邦銀行存款牌告利率表等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可採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亦明。查被告双錠公司未按期清償上開各筆借款,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双錠公司自應依約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何明勇、楊惠寶為被告双錠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即應與被告双錠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尚欠本金即計息金額
利息
違約金
1
248萬16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82萬6,666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75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67萬5,000元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
82萬5,000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6
25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7
22萬5,000元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8
27萬5,000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9
600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6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0
75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
25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330萬6,6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