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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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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區娜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6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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