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余廖應雪
代 理 人 余守媚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0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4年11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5年5月18日屆滿(因115年5月17日
適逢星
期日,
爰順延至115年5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