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安記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何寶胎
訴訟代理人  顏宏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富榮實業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仁德分行
114年7月1日
125,070元
AM2817873
002
富榮實業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仁德分行
114年7月1日
3,560元
AM2817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