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陳秀容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114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12月日函文為證,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14年11月1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114年12月5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
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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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