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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中越聯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陽賢  
代  理  人  武氏釵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黃榮樹
元大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112年10月27日
53,360元
AH4357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