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弘發精密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
鈞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23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23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