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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何冠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搬家時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股票附表:115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X-17212-3
1
961
2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36482-6
1
103
3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62494-9
1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