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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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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泰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慶利
訴訟代理人
黃妍
臻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
宣判
,因
聲請人
具狀聲請撤回,
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