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泰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訴訟代理人  黃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因聲請人具狀聲請撤回,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