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67 號
公示催告,並民國114 年9 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本院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