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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67 號公示催告,並民國114 年9 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啟榮印刷設計社
邱昭榮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8月5日
12,600元
BF9105591
002
啟榮印刷設計社
邱昭榮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8月5日
16,000元
BF9105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