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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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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嘉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判決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4年5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8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新東興企業有限公司郭同和
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
嘉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3月31日
14,574元
1805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