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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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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4號
聲請人  陳鈞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2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3111-1
 1
1000
002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3112-3
 1
1000
003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3113-5
 1
1000
004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3114-7
 1
1000
005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3115-9
 1
1000
006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3116-0
 1
1000
007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3117-2
 1
1000
008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3118-4
 1
1000
009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3119-6
 1
1000
010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3120-2
 1
1000
011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241-3
 1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