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明震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耀欽  
訴訟代理人  蔡偉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4年9月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2日屆滿(原應於115年3月1日屆滿,因逢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同年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日晃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林炳榮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分行
明震機電有限公司
114年5月31日
289,800元
NZ8075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