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明震機電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4年9月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
裁定為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
無訛。
三、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2日屆滿(原應於115年3月1日屆滿,因
適逢該日為星
期日,故順延至同年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