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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李玲莉  
代  理  人  李黃素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9月9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9月9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43935-0
1
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