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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洪王苔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95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51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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