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黃文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黃文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裁定公示催告後,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11月2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5月2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至聲請人雖於前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5年3月31日即為本件聲請,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仍有效力,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5165-6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