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蘇淙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4年8月22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居財企業有限公司穆立恆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分行
蘇淙裕


114年8月31日
120,000元
AR-7604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