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
勞訴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上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四0號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貳拾貳萬零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玖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杭倫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