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
依原告之
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
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
公示送達。本公
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B法 官
~B法 官 王慧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