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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家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 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 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B法   官 ~B法   官 王慧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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