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丁○○
戊○○
乙○○
丙○○
法定
代理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
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被告應提出會員大會決議方式得以鼓掌方式表決之相關證
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B法院
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