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嘉政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
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就買賣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發生爭
議,
乃屬因本件
買賣契約所發生之消費訴訟,則依
兩造所簽訂之房屋、土地買賣
契約書第二十五條、車位買賣契約書第十七條約定:因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
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
起訴狀所附之買賣契約書可據,
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
三、本件據被告具狀
抗辯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
~B法 官 李杭倫
~B法 官 王慧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沈建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