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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政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就買賣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發生爭 議,屬因本件買賣契約所發生之消費訴訟,則依兩造所簽訂之房屋、土地買賣 契約書第二十五條、車位買賣契約書第十七條約定:因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 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起訴狀所附之買賣契約書可據, 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 三、本件據被告具狀抗辯本院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 ~B法   官 李杭倫 ~B法   官 王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建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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