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4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   訴訟代理人 丙 ○ ○   被   告 乙○○○              身分         甲 ○ ○ 住              身分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壹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起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七 月四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九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一0五年七 月四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二四0期攤還本息,利息則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 貸放時為百分之十點二)減年息百分之零點六按期計付,如遇原告基本放款利率 及加碼標準調整時,得於該期原訂應攤還額繳納後隨同調整之,如未按期清償債 務,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應償還所積欠之本金及按原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被告乙○○○自八十九年四月 四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核尚積欠本金二百六十七萬一千七百六十三元, 經原告催討,被告均未清償,依約本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即清償所積 欠之本金,並應依約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利率則按遲延給付時之年息百分之 九點四八計算),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原告為此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 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件、一般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轉帳收入傳票影本一件、 分期償還放款帳影本一件、放款撥款傳票影本一件、催收款項(分期償還帳)影 本一件、牌告利率異動表影本二件、放款單筆利率明細查詢表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乙○○○、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乙○○○、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五年七月四日 向原告借款二百八十九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一0五年七月四日止,以每月為一 期,分二四0期攤還本息,利息則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貸放時為百分之十點二 )減年息百分之零點六按期計付,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及加碼標準調整而調 整,如未按期清償債務,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應償還所積欠之本金外,並應依 約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乙○○○自八十九年四月四日起即未再依約繳 納本息,依約本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即清償所積欠之本金二百六十七 萬一千七百六十三元,並應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利率按調整後之年息百分之 九點四八計算),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事實,業 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一件、一般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轉帳收入傳票影本一件、 分期償還放款帳影本一件、放款撥款傳票影本一件、催收款項(分期償還帳)影 本一件、牌告利率異動表影本二件、放款單筆利率明細查詢表一件為證,被告乙 ○○○、甲○○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均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二百六十七萬一千七 百六十三元,及自八十九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 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