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八號
原 告 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
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富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