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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八號   原   告 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富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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