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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丙○○   住   被   告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杭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汪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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