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身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肆拾捌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分別
按附表一所示各筆金
額之起算日及所示利率計算利息
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陸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
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丁○○邀同訴外人蔡文通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六
年十二月十三日向原告分別借得新台幣(下同)二百九十二萬元、五十九萬五
千元(各筆借款金額、借款
期間、借款利率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分別詳如附
表二編號1、2所示),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視為全部到期。
詎前揭借款,
被告丁○○僅清償部分本息,即未依約履行,屢經催討未果,依
兩造所訂約定
書之約定,被告丁○○均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丁○○尚欠
如附表一所示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二紙、原告銀行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二張、傳票二張
、原告銀行放款利率表一張及
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二紙、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
詢單二張、傳票二張、放款利率表一張為證,而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是原告之主
張
堪信為真實。又依原告提出由被告丁○○書立之二張借據,所分別約定之借款
金款、期限、利率各詳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且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即視
為全部到期,而
上開借款若未按期清償本息時,除按本借款利率
給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加付
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本件被告
丁○○向原告借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既未依約清償,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准予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
書記官 陳麗玲
~F0
~T48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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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本金(新台幣)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一 │二百九十萬六千三百│自民國87年04月08日│百分之│自民國87年05月09日起至民│
│ │三十四元 │起至清償日止 │八點八│國87年11月08日止,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87年│
│ │ │ │ │1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二 │五十七萬九千三百九│自民國87年04月08日│百分之│自民國87年05月09日起至民│
│ │十九元 │起至清償日止 │八點八│國87年11月08日止,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87年│
│ │ │ │ │1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合計:三百四十八萬五千七百三十三元 │
└───────────────────────────────────────┘
附表二:
┌──┬─────┬────┬────┬──────────┬─────────┐
│編號│原借款本金│約定借款│借款利率│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目前清償(繳息)
迄日│
│ │(新台幣) │期間 │(年息) │ │及本金餘額 │
├──┼─────┼────┼────┼──────────┼─────────┤
│ 一 │二百九十二│ 二十年 │按原告銀│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87年04月08日 │
│ │萬元 │87.01.08│行基本放│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 │ │-107.01.│款利率加│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二百九十萬六千三百│
│ │ │ 08 │年率百分│十計算違約金 │三十四元 │
│ │ │ │之一五機│ │ │
│ │ │ │動調整 │ │ │
├──┼─────┼────┼────┼──────────┼─────────┤
│ 二 │五十九萬五│ 七年 │按原告銀│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87年04月08日 │
│ │千元 │87.01.08│行基本放│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 │ │-94.01. │款利率加│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五十七萬九千三百九│
│ │ │ 08 │年率百分│十計算違約金 │十九元 │
│ │ │ │之一五機│ │ │
│ │ │ │動調整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