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
原 告 交通銀行北台南分行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鄭嘉慧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
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富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