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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票字第 6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票字第六四四一號   聲 請 人 丙○○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票號為一一九0一三號,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之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六釐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   號為一一九0一三號,內載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柯顯卿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   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   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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