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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上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界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出上訴狀予 本院。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 判決上訴之陳述,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之聲明⑷上訴 理由,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不 服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本院新營簡易庭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四六 號)聲明上訴,於聲明上訴狀內未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之聲明及上訴理由,定相當期間 命其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B 法 官 蔡孟珊 ~B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 書記官 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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