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出上訴狀予
本院。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⑴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⑵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
判決上訴之陳述,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之聲明⑷上訴
理由,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不
服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本院新營簡易庭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四六
號)聲明上訴,
惟於聲明上訴狀內未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爰定相當
期間
命其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B 法 官 蔡孟珊
~B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
書記官 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