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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九號   原   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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