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九號
原 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