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合
法律師
陳靜雲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十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
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