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陳靜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十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