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一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明達
送達代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裁定,限令於送
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
可
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瑪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