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四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福全
被 告 甲○○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二萬三千零十三
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碧雀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