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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   原   告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律師         許世烜律師   被   告 安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十八樓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黃呈祿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富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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