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
原 告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
律師
許世烜律師
被 告 安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十八樓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黃呈祿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
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富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