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
被告甲○○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甲○○之應受送達
住所或
居所,或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
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應受送達住所或居所,致無法
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