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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甲○○之應受送達住所居所,或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應受送達住所或居所,致無法 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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