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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趙國彥   訴訟代理人 王秀鳳   被   告 彣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明軒   住   被   告 丙○○   住         丁○○   住         甲○○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等六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六人提出異議而起訴   ,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翁 心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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