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
被 告 桂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
法定代理人 謝桂田 住台南
被 告 甲○○ 住台南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 李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