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泰英
訴訟代理人 呂玟慧
被 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命
原告於伍日內補繳不足部分之裁判費,且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收受
上開裁定後逾期
迄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賴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