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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行   法定代理人 余陳榮               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碧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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