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泰英
送
被 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
法定代理
人 甲○○ 住
被 告 乙○○ 住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 彩 鳳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 冬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