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黃振明
被 告 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住
被 告 乙○○ 住
甲○○ 住
丙○○○ 住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
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富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