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
代理人 張燦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前依
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
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二十一萬一千八百七十五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三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翁 心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