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潡源
被 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供參。是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
難認為合法,揆諸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賴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