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南分行
法定
代理人 黃豐志
送
被 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
被 告 乙○○ 住台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李珍瑩